《江阴市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日期: 栏目:乡村新稿 浏览:397 评论:0

2021年07月14日江阴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市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农村基地房屋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澄政规发〔2021〕2号),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工作背景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文件,结合江苏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要求,我市农房登记工作计划在两年内完成。

二、概念内涵

(一)适用范围

2019年5月1日《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之前房屋已经建成,但缺少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或状况发生变化、权利人不一致的农村宅基地和房屋。

(二)权利主体

宅基地及其农房登记主体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特殊的三种情形登记主体可以为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因新农村建设、拆迁安置等按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建房的;(2)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印发前,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离(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宅基地的;(3)因继承、婚姻关系变化等合法取得房屋占用宅基地的。

(三)登记面积

宅基地登记面积标准为以户为单位,每户不超过135平方米。房屋登记面积标准原则上每户不超过250平方米。

(四)“三级确认”的程序

“三级确认”按照“申请人申报→村民小组同意→村委会审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的程序进行。

三、工作目标

根据国家、省工作部署,结合江阴实际,全市农村范围内19.8万宗宅基地和房屋确权登记工作计划在两年内完成。2021年基本完成省级下达的12.2万宗农房登记任务,2022年完成其余农房登记任务,实现“应登尽登”。

四、总体要求

充分发挥乡村基层组织作用,推动解决宅基地“一户多宅”、缺少权属来源材料、超占面积、权利主体认定等问题,按照房地一体要求,统一确权登记、统一颁发证书,努力提高登记率,完成省厅下发的登记发证要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组织群众以行政村为单位,实现批量受理、集中办证,解决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确权登记的历史遗留问题,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助力乡村振兴。

五、最终成果

在完成江苏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下发目标任务同时,通过不动产登记系统,办理房地一体的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完成登簿的同时,将完成数据整合的农村权籍调查和不动产登记成果登记信息上传国家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江阴市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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