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标使用宅基地现象的背后有何原因?

日期: 栏目:乡村振兴攻略 浏览:105 评论:0
超标使用宅基地现象的背后有何原因 超标使用宅基地现象的背后有何原因

超标使用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将宅基地违规使用于其他非农业用途。这一现象在中国农村地区普遍存在,引发了广泛关注和讨论。背后的原因复杂而多样,可以从土地制度、城乡发展差异、农民需求等角度进行深入分析。

宅基地制度的不完善是超标使用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宅基地制度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的用于居住和发展农业生产的土地。现实中,宅基地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一方面,土地占有权和使用权不明确,导致农民对宅基地使用范围的认知存在模糊与争议,给超标使用提供了一定空间。另一方面,宅基地政策对非农业用途的限制不够明确,无法有效约束农民将宅基地用于商业、工业等非农业用途。

城乡发展差异也是超标使用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中国的城乡发展差距长期存在,农民对于农业生产的依赖逐渐减弱,而对于非农业发展的渴望逐渐增强。由于农村基础设施、就业机会和收入水平的差距,农民迫切希望通过超标使用宅基地来实现自己的经济发展和社会提升。这种需求与现实的城乡发展格局不匹配,促使了超标使用现象的出现。

宅基地政策的限制性和刚性也是导致超标使用现象的原因之一。宅基地政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对于宅基地的使用规定了严格的限制和要求。这种刚性的政策往往无法与农民的实际需求相适应,并不具备灵活性。农民可能因为各种原因无法完全符合政策的要求,但又无法进行合法的土地使用转换,只能通过超标使用来应对现实的困境。

地方政府的宅基地管理不力也是超标使用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地方政府在宅基地管理执法过程中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有的地方存在管理不严、执法不力的情况,使得超标使用行为得以继续存在。地方政府在宅基地管理中应该加强监管力度,加大对超标使用行为的处罚力度,以维护宅基地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超标使用宅基地现象的背后原因复杂而多样,既包括宅基地制度的不完善,也与城乡发展差异、政策限制性和地方政府管理不力等因素有关。为了解决超标使用问题,需要完善宅基地制度,明确土地占有权和使用权,加强宅基地政策的可操作性和灵活性,加大对超标使用行为的执法力度,并加强地方政府在宅基地管理中的监管能力。


农村宅基地超标会怎样?

1、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超标的部分会被拆除,还需要根据当地的政策,承担相应的处罚(如:罚款等);2、不过实际上来说,如果超标的面积不是很多,对公共建设影响不大(比如对道路通行等的影响),邻里之间关系较好,而本人人脉关系又可以的话,也就是交点钱的事了。

关于宅基地面积严重超标的问题?

这个问题是比较好解决的 一般关系硬的话认识市长是最好的 不然就是土地局的 还有个问题是 如果你侵占农民的土地 他们要是告你也不好办了

宅基地这几种情况可能被村收回,继承需要这些条件

为使村民生活有保障,凡是户口属于农村集体的人,都可以免费申请宅基地。 但是这不代表着可以一直拥有这块宅基地,农村宅基地,在以下5种情况下会被无偿收回。 1、改变宅基地使用性质宅基地作为村民生活基本资料,村民可以无限期免费使用,但仅限于居住,若村民擅自在宅基地上面建工厂或将在基地作为其他商业生产资料使用,则会被村集体无偿收回。 2、“一户一宅”之外多出的宅基地“一户一宅”是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原则,在农村,部分村民有“一户多宅”的情况,这样既不符合宅基地使用原则,对其他村民也不公平。 今年,国家将收回农民超出范围的宅基地,若有特殊原因不能收回的,户主须缴纳给村集体一部分资金。 3、房屋倒塌超过两年或宅基地被长时间闲置随着农村人口不断涌入城市,离开农村比较早的村民在城市已经安家,老家的房子一直没人管,导致房屋倒塌,若倒塌时间超过两年,或者宅基地长时间空闲没有建房屋,这两种情况则视为不再需要宅基地,村集体将无偿收回宅基地。 4、继承人的户口不在农村前些年人们热衷于“农转非”,很多人将户口迁出了农村,户口迁出后不再属于村集体,也就享受不到使用宅基地的福利。 农村老人去世后人,若继承人的户口不在农村,村集体会无偿收回宅基地。 5、超出规定面积目前,土地确权的工作已经步入收尾阶段,一部分地区的农民也已经提前一步拿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及农房产权证书,相信在2017年底将会全面完成土地确权这一宏伟目标。 众所周知,土地确权的目的是为了三权分置,明确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及使用权,进一步的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 据此,有专业人士预计在土地确权的工作开展完成以后,农民土地的价值将会大幅度的攀升。 据了解,现如今大部分的农村地区实行的是“地随房走”的政策,即子女在继承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之后,其宅基地的使用权一同随房屋转受给继承人。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情况都是可以依照“地随房走”的原则进行处理,子女也并不是想当然的就可以继承父母遗留的房屋。 因为,一旦出现下列这些情况之一者,将不可再继承父母宅基地的使用权。 1、子女户口已迁出,不属于集体成员者将无法继承父母宅基地的使用权。 一般情况下,房屋已经完成确权,而其子女由于在城市生活,已经把户口迁出,将导致子女不能继承父母宅基地的使用权。 不过,依照我国现行的继承法,可以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 2、子女未和父母一同生活且子女不符合申请宅基地的申请条件,这种情况下,也不可继承父母的宅基地。 目前,宅基地资源紧缺,很多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农户还没有享有宅基地,所以,为了保护集体其他成员的利益不受侵害,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子女不可继承其父母的宅基地。 3、宅基地长期闲置或房屋长久失修,其子女不可继承。 依照2017年最新的宅基地政策,闲置两年及以上的宅基地将会被集体收回,所以,将要被集体收回的宅基地,其子女是没有办法继承宅基地的使用权的。 4、超出宅基地标准使用面积的部分不可继承。 依据《土地管理办法》,我国农村的宅基地遵循的是一户一宅的原则,且对宅基地的使用面积是有严格要求的。 由于历史原因,很多农村家庭的宅基地都是超标使用的,而在此次开展的土地确权工作中,超标的部分将不予确权,所以,超标部分也将不可继承。 5、违规使用的宅基地,将会被强制收回,不可继承。 目前,很多宅基地也存在违规使用的情况,而在土地确权之后,违规使用的宅基地将会被集体强制收回,所以,宅基地继承便无从谈起。 总之,在上述这些情况下,宅基地的使用权是不可继承的,现实生活中遇到此类问题的农民朋友一定要注意。

国家新农村盖房政策

1、宅基地流转给他人的农民;自从国家推出农村宅基地流转政策之后,许多农民都将自己的宅基地出售给本村其他人,这类农民将不能够在农村重新申请宅基地修建房屋。 2、原有宅基地面积超标的农民,国家对于农村宅基地的使用面积有着严格的规定,但是如今许多农村家庭的宅基地面积都超过了规定标准,未来这一类农民也不能够在农村重新申请宅基地修建房屋。 3、一户多宅的农民,随着国家一户一宅政策开展之后,将会全面清理农村一户多宅等相关问题,多余的宅基地将会采用付费试用、有偿退出、复耕补贴等方式进行处理,而拥有多余宅基地的农民也不能够在申请宅基地修建房屋。 4、当地无宅基地可申请,如今国家对于农村宅基地有着严格的管控,在许多人口较多的农村,已经没有了宅基地的相关规划,这些农民也不能够申请宅基地修建房屋。

农村村民宅基地超面积的,应当如何登记发证?

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农村村民超占宅基地的现象很普遍。 如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通知》根据三个不同的时间段分别规定了处理方法,笔者认为应当严格按照《通知》的要求进行登记。 即: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3、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 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实践操作中,对如何确定宗地权属界址位置及绘制宗地图存在着不同的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按照本宗地与邻宗地之间的实际界址来确定,地籍调查表中填写的界址长度为本宗地的实际长、宽,由实际的邻界人签字盖章,并据此测绘制做宗地图;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应按批准面积结合宗地利用现状来划定界址,地籍调查表中填写的界址长、宽之积应为本宗地的批准面积,宗地与超占部分相接的一方,另外由村主任或受托人签字盖章,并据此测绘制作宗地图。 笔者认为应当按照宗地的实际界址进行调查,绘制宗地图。 超占的部分应当在地籍调查表和宗地图中加以注明,并由申请人和实际的邻界人签字。 因为根据《通知》的规定,宅基地面积超占的,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目的在于以后“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按照实际界址进行调查,绘制宗地图,将超占的部分在地籍调查表和宗地图中加以注明,保持宗地原貌,显示当事人所超占面积数量和具体位置,可以为以后“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提供依据。

如何看待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改革

根据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的报告《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1990〕4号文件精神,建立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自我约束机制,根据各地试点经验,现就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切实加强领导。 实行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是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关系到深化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的大问题。 各级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确定一名领导同志负责,组织强有力的工作班子。 (二)抓紧制订实施办法。 凡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县(市)为单位,根据国务院〔1990〕4号文件和《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农村宅基地实行有偿使用的具体实施办法,使这项工作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三)在现有试点的基础上,尽快扩大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范围。 搞了试点的,要分期分批向面上铺开;没有搞试点的,要先搞试点,取得经验,然后逐步展开。 争取在二、三年内,基本完成全省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工作。 (四)建立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制度。 农村宅基地使用费收取水平要与群众的经济水平和心理承受能力相适应。 在《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法定面积内的,每年每平方米收费标准一般为0.05元—0.20元,超过0.20元应报省批准。 法定面积以外的用地,可以分档累进收费,累进收费额的跨度要大一些,以促使农户退出多占的宅基地,具体标准由各市(地)土地管理、物价、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农村宅基地使用费每年收取一次。 各地在收费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发票。 使用费由村向农民收取,分成比例为村85%,乡(镇)10%,县(市、区)5%。 各村收取的使用费,要张榜公开。 留给村的使用费,交乡(镇)财政统一管理,建帐立户,单独核算,县土地管理、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监督,主要用于村内农业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土地开发,不得移用和浪费。 农村宅基地使用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各乡(镇)、县(市、区)应及时将使用费交同级财政,实行专户储存。 乡(镇)、县(市、区)分成的使用费必须用于土地管理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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