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对于宅基地超标使用问题不予以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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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对于宅基地超标使用问题不予以重视 为何对于宅基地超标使用问题不予以重视

在中国,宅基地超标使用问题一直存在,为何对于这一问题不予以重视却是令人困惑的。宅基地作为农村集体土地的一种特殊形式,应当有明确的用途和使用标准。由于各种原因,宅基地的超标使用问题逐渐引发了广泛的关注。

对于宅基地超标使用问题不予以重视的原因之一是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在农村地区,许多地方政府缺乏监管能力和资源,导致对于宅基地的使用情况监管不力。同时,一些地方政府也存在着官商勾结、权力腐败等问题,导致了对于超标使用行为的纵容和放任。这种监管机制上的缺失使得宅基地超标使用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的整治。

宅基地超标使用问题往往涉及到复杂的利益关系。宅基地作为农村集体土地的一种重要形式,其使用权往往涉及到村民的切身利益。一些农民为了谋求更大的利益,会将宅基地违规扩大使用,甚至转让给他人进行非农业用途的开发。而这些违规行为往往与地方政府官员、开发商等之间的利益输送有关,因此,对于宅基地超标使用问题的整治牵涉到各方利益的调整和权力的约束,难度较大。

对于宅基地超标使用问题不予以重视还与一些观念上的误区有关。一些地方政府和农民认为,宅基地是农村居民的住房和生存依托,因此,对于宅基地的扩大使用和非农业开发可以被接受。宅基地超标使用不仅破坏了农村宅基地的合法用途,也对农村资源环境造成了不可逆转的破坏。因此,要树立正确的观念,认识到宅基地超标使用问题的严重性,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整治。

最后,对于宅基地超标使用问题不予以重视还与缺乏相关法规和政策的配套有关。当前,我国对于宅基地的管理还存在一些缺陷和不完善,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导致对于超标使用行为的处置和惩罚不够有力。因此,应加强相关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和完善,提高对于宅基地超标使用问题的防范和处置能力。

对于宅基地超标使用问题不予以重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复杂的利益关系、观念上的误区以及缺乏相关法规和政策的配套等都是导致这一问题长期存在的原因。为了解决宅基地超标使用问题,需要加强地方政府的监管能力,调整利益关系,树立正确的观念,同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以实现对宅基地超标使用问题的有效整治。


农村宅基地确权之后超过的部分面积如何处理

第一,超占的面积在合理范围内的,不予拆除。 之前农村宅基地的管理相对宽松,很多农民在建房的过程中,会有超占多占的情况。 按照农村土地确权的规定是要进行拆除或者不予确权的。 但是这种情况在农村普遍存在,本着维护农民住房利益的出发点,不会出现大规模的拆除。 国家会给予一个明确的范围,超出的面积在这个范围内的,是可以确权,暂时不予拆除,但是会在确权证书上注明。 以后涉及到房屋规划,会予以拆除。 涉及到征地拆迁时,只能以未登记的土地进行处理,无法享受征地拆迁补偿。 第二,超占的面积超过合理范围的,予以拆除。 一些农民的房屋严重大面积超标,因此而影响农村的整体规划的阻碍其他农民进行房屋建设的;严重损害了村集体的利益的,这种情况下不能确权,必须予以拆除。

农村宅基地超标会怎样?

1、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超标的部分会被拆除,还需要根据当地的政策,承担相应的处罚(如:罚款等);2、不过实际上来说,如果超标的面积不是很多,对公共建设影响不大(比如对道路通行等的影响),邻里之间关系较好,而本人人脉关系又可以的话,也就是交点钱的事了。

农村土地确权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哪些

第一,在思想认识层面,基层领导干部仍有思想顾虑,农民群众对确权工作的认知度较低。 当前不少基层领导干部甚至部分市县领导干部,对这项工作的认识还不够到位。 一些地方尤其是党政主要负责人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三怕”,即怕确权工作会引起农村长期积累的矛盾集中发生,怕确权工作会对今后征地工作增加难度,怕确权工作会对原来已经获得流转土地经营权的经营者造成影响,因而推进确权工作不主动、不积极、慢作为,成为当前部分试点县(镇)开展工作的最大障碍。 珠三角地区和粤东片基层干部求稳怕乱的思想顾虑依然严重,对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普遍持谨慎态度,宣传工作不够积极主动,试点工作比较被动,群众对确权的“愿望”与政府对确权的“顾虑”形成鲜明的反差。 第二,在政策法规层面,如何坚持好确地为主的原则是珠三角核心区和不少城镇郊区确权工作需要解决的重大课题。 因历史原因,这些地区没有严格落实土地管理和承包政策,现有土地承包经营关系错综复杂,农地非农化用途比重高,农民确权确地到户意愿强烈。 这些地方“人地矛盾”也较为突出,早期外出返乡人员、“外嫁女”、“入赘男”等特殊群体争相要地,而现实情况则是无地可分。 此外,一些地方在承包期内对土地承包关系进行不断调整,虽然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但群众认可既成事实。 个别地方村集体以维持公共开支为由,超标准长时间预留机动地,与民争利。 这些都增加了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 第三,在制度设计层面,亟需用系统的思维、全域的理念予以通盘考虑,需要部门间分工协作、密切配合予以统筹推进。 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牵涉面广,各地情况千差万别,镇镇不同、村村各异,具体工作中碰到的问题,因受历史和现实因素叠加影响,错综复杂,用一个标准、一个模式不可能很好解决。 不少问题牵涉到多方面,单靠某一个部门很难协调处理,如对珠三角核心区和部分城市郊区已实际改变用途的耕地如何确权,就可能牵涉到征地制度、“三旧”改造、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制度、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等方方面面,必须通过部门联动,统筹研究解决办法。 此外,农村产权制度、乡村治理等方面的配套措施也必须同时跟进。 第四,在具体工作层面,亟需协调落实市县财政补助经费和1:2000航拍影像图。 广东省耕地地形地貌复杂、地块零星分散,确权成本高,特别是财政相对紧张的粤东西北地区确权的耕地多,所需经费投入大。 虽然国家财政每亩给予10元补助,省财政也明确除珠三角地区外,对各县(市、区)按每亩10元(江门开平、台山按每亩7元)标准给予补助,但粤东西北地区各县(市、区)确权经费缺口依然较大。 此外,按照国家规程标准要求,需要1:2000航拍影像图为基础依据,但前期试点工作中不少地区主要采取小飞机拍摄获取影像图,拍摄成本高,质量难保障,工作进度慢,亟需尽快组织统一航拍,免费提供使用。 经多方协调和努力,全省统一航拍工作已开始启动。

农村宅基地新政策2016

2016年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涉及到千家万户,直接影响到群众的切身利益,要妥善解决好人往哪里去、地从哪里来、钱从何处找、该由谁来管等问题,必须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必须让群众真正得到实惠,必须有一整套的制度保障和政策支持。 1.关于科学有效的农村宅基地保障制度要进一步优化农村宅基地审批制度,做到指标够用、申请便利,凡是符合条件的,都能及时得到批准,决不能让群众长期处于“被违法”的状态。 要充分发挥村集体自治组织作用,加强监督和管理,做到公平公正,让群众既满足需要,又不多占土地。 2.关于多占农村宅基地的有偿使用问题这个问题成因复杂,必须具体分析。 从时间上看,是历史形成的,还是新发生的?从现状来看,是普遍多占,还是极个别“搞特殊”?从面积上看,是占地过多,还是略有超标?这些都需要区别不同情况,细化政策措施,采取不同方式解决。 决不能简单地收取多占宅基地费用,否则,群众就难以理解和支持宅基地制度改革。 3.关于农村宅基地的自愿有偿退出问题不少农民都愿意退出宅基地到新的村庄布点去建房、或者到城镇买房,但前提是“有偿”退出。 如果没有利益补偿,群众就没有获得感,就会缺乏积极性。 对政府来说,新村庄建设点的道路、供水、垃圾处理等公共设施需要先期投入,进城购房需要给予奖励,旧村庄的土地复垦和整治也需要大量资金,这些都要有足够的财力支持,否则很难推进。 单一指望从旧村庄复垦土地中很快获得收益是不现实的。 总的考虑是,地方财政或土地出让金可以设立专门的奖励基金;也可以通过金融创新,以复垦土地预期收益作担保,获取信贷资金支持,通过多种途径逐步实现收支平衡。

如何看待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改革

根据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的报告《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1990〕4号文件精神,建立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自我约束机制,根据各地试点经验,现就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切实加强领导。 实行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是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关系到深化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的大问题。 各级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确定一名领导同志负责,组织强有力的工作班子。 (二)抓紧制订实施办法。 凡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县(市)为单位,根据国务院〔1990〕4号文件和《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农村宅基地实行有偿使用的具体实施办法,使这项工作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三)在现有试点的基础上,尽快扩大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范围。 搞了试点的,要分期分批向面上铺开;没有搞试点的,要先搞试点,取得经验,然后逐步展开。 争取在二、三年内,基本完成全省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工作。 (四)建立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制度。 农村宅基地使用费收取水平要与群众的经济水平和心理承受能力相适应。 在《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法定面积内的,每年每平方米收费标准一般为0.05元—0.20元,超过0.20元应报省批准。 法定面积以外的用地,可以分档累进收费,累进收费额的跨度要大一些,以促使农户退出多占的宅基地,具体标准由各市(地)土地管理、物价、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农村宅基地使用费每年收取一次。 各地在收费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发票。 使用费由村向农民收取,分成比例为村85%,乡(镇)10%,县(市、区)5%。 各村收取的使用费,要张榜公开。 留给村的使用费,交乡(镇)财政统一管理,建帐立户,单独核算,县土地管理、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监督,主要用于村内农业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土地开发,不得移用和浪费。 农村宅基地使用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各乡(镇)、县(市、区)应及时将使用费交同级财政,实行专户储存。 乡(镇)、县(市、区)分成的使用费必须用于土地管理事业。

宅基地这几种情况可能被村收回,继承需要这些条件

为使村民生活有保障,凡是户口属于农村集体的人,都可以免费申请宅基地。 但是这不代表着可以一直拥有这块宅基地,农村宅基地,在以下5种情况下会被无偿收回。 1、改变宅基地使用性质宅基地作为村民生活基本资料,村民可以无限期免费使用,但仅限于居住,若村民擅自在宅基地上面建工厂或将在基地作为其他商业生产资料使用,则会被村集体无偿收回。 2、“一户一宅”之外多出的宅基地“一户一宅”是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原则,在农村,部分村民有“一户多宅”的情况,这样既不符合宅基地使用原则,对其他村民也不公平。 今年,国家将收回农民超出范围的宅基地,若有特殊原因不能收回的,户主须缴纳给村集体一部分资金。 3、房屋倒塌超过两年或宅基地被长时间闲置随着农村人口不断涌入城市,离开农村比较早的村民在城市已经安家,老家的房子一直没人管,导致房屋倒塌,若倒塌时间超过两年,或者宅基地长时间空闲没有建房屋,这两种情况则视为不再需要宅基地,村集体将无偿收回宅基地。 4、继承人的户口不在农村前些年人们热衷于“农转非”,很多人将户口迁出了农村,户口迁出后不再属于村集体,也就享受不到使用宅基地的福利。 农村老人去世后人,若继承人的户口不在农村,村集体会无偿收回宅基地。 5、超出规定面积目前,土地确权的工作已经步入收尾阶段,一部分地区的农民也已经提前一步拿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及农房产权证书,相信在2017年底将会全面完成土地确权这一宏伟目标。 众所周知,土地确权的目的是为了三权分置,明确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及使用权,进一步的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 据此,有专业人士预计在土地确权的工作开展完成以后,农民土地的价值将会大幅度的攀升。 据了解,现如今大部分的农村地区实行的是“地随房走”的政策,即子女在继承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之后,其宅基地的使用权一同随房屋转受给继承人。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情况都是可以依照“地随房走”的原则进行处理,子女也并不是想当然的就可以继承父母遗留的房屋。 因为,一旦出现下列这些情况之一者,将不可再继承父母宅基地的使用权。 1、子女户口已迁出,不属于集体成员者将无法继承父母宅基地的使用权。 一般情况下,房屋已经完成确权,而其子女由于在城市生活,已经把户口迁出,将导致子女不能继承父母宅基地的使用权。 不过,依照我国现行的继承法,可以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 2、子女未和父母一同生活且子女不符合申请宅基地的申请条件,这种情况下,也不可继承父母的宅基地。 目前,宅基地资源紧缺,很多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农户还没有享有宅基地,所以,为了保护集体其他成员的利益不受侵害,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子女不可继承其父母的宅基地。 3、宅基地长期闲置或房屋长久失修,其子女不可继承。 依照2017年最新的宅基地政策,闲置两年及以上的宅基地将会被集体收回,所以,将要被集体收回的宅基地,其子女是没有办法继承宅基地的使用权的。 4、超出宅基地标准使用面积的部分不可继承。 依据《土地管理办法》,我国农村的宅基地遵循的是一户一宅的原则,且对宅基地的使用面积是有严格要求的。 由于历史原因,很多农村家庭的宅基地都是超标使用的,而在此次开展的土地确权工作中,超标的部分将不予确权,所以,超标部分也将不可继承。 5、违规使用的宅基地,将会被强制收回,不可继承。 目前,很多宅基地也存在违规使用的情况,而在土地确权之后,违规使用的宅基地将会被集体强制收回,所以,宅基地继承便无从谈起。 总之,在上述这些情况下,宅基地的使用权是不可继承的,现实生活中遇到此类问题的农民朋友一定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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