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发文明确:集体所有土地上开发商品住房,一律不予登记

日期: 栏目:乡村振兴攻略 浏览:382 评论:0

近日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方案》(下称《工作方案》)。《工作方案》提出,要加快推进全省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力争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全省“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有效保障农民合法财产权益。

《工作方案》明确,已分别合法颁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已按“房地一体”原则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的,遵循“不变不换”原则,原证书仍合法有效。同时指出,集体所有土地上开发的商品住房,一律不予确权登记。

对于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发证的主体,《工作方案》明确, 原则上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本村村民,可以是户主或经全体家庭成员同意的家庭成员。

值得关注的是,《工作方案》提出,包括华侨在内的非农业户口居民在1999年1月1日前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且权属未发生变化的,可以按规定申请登记发证。而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一律不予确权登记。

同时《工作方案》对“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的确权登记原则进行了明确。其中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确权登记到户。每名已成年子女可单独视为宅基地确权登记条件中的一“户”。因继承、交换、分家析产等造成宅基地使用权与其地上房屋权利人不一致的,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或提供调解协商证明材料,明确房地统一登记的权利主体。

此外《工作方案》还提出,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予以确权登记,同时不动产登记部门应根据原不动产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依法收回的证明文件注销其原拥有的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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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黄叙浩

【作者】 黄叙浩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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