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赋予宅基地使用权充分的可流通性

应当赋予宅基地使用权充分的可流通性

物权法(草案)将宅基地使用权规定为一类独立的用益物权形态,对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但草案第16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经本集体同意,可以将建造的住房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农户;住房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这就基本上禁止了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农村房屋的流转,其合理性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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