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超标使用问题为何不被关注?

日期: 栏目:乡村振兴攻略 浏览:121 评论:0
宅基地超标使用问题为何不被关注 宅基地超标使用问题为何不被关注

宅基地超标使用问题为何不被关注?这是一个引人深思的问题。宅基地是指用于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的土地,按照规定,每个农户只能拥有一块宅基地。在实际情况中,有些农户却超标使用了宅基地,即占用了多块宅基地。这一问题之所以没有得到足够的关注,原因可能包括政策执行不力、监管不到位以及公众对宅基地超标使用问题的认识不足等方面。

政策执行不力是导致宅基地超标使用问题未被关注的原因之一。尽管国家对宅基地的使用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在一些地区,相关政策的执行却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在土地管理上存在着不严格的现象,对超标使用行为选择性执法,缺乏严厉的处罚措施。另一方面,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和检查手段,导致超标使用问题被忽视。由于政策执行不力,一些农户可以逃避相关规定,占用多块宅基地,而政府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这一问题。

监管不到位也是导致宅基地超标使用问题未被关注的原因之一。宅基地的使用应由相关部门进行监管,确保符合规定,并及时发现和处理超标使用问题。在一些地方,监管部门的职责不明确,监管措施不完善,导致宅基地超标使用问题未能得到有效监管。由于人力资源的不足,一些地方监管部门难以全面覆盖,难以做到对每个宅基地的监管,从而导致一些超标使用问题未被发现。

公众对宅基地超标使用问题的认识不足也是导致其未被关注的原因之一。在一些农村地区,公众对宅基地的使用规定和政策了解不深,对超标使用问题的认识不足。一方面,一些农户可能缺乏对相关政策的充分了解,从而不知道自己的使用行为是否超标。另一方面,一些村民可能对超标使用问题持漠视态度,认为多占用宅基地无所谓,缺乏对土地资源的意识。由于公众对超标使用问题的认识不足,缺乏舆论引导和监督,导致该问题未能引起足够的关注。

宅基地超标使用问题未被关注的原因主要包括政策执行不力、监管不到位以及公众认识不足等方面。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加强政策执行力度,规范土地管理,制定严格的处罚措施;加强监管机制,增加监管人力资源,加强对宅基地的监管;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提高对宅基地超标使用问题的认识,促使公众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农村宅基地超标会怎样?

1、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超标的部分会被拆除,还需要根据当地的政策,承担相应的处罚(如:罚款等);2、不过实际上来说,如果超标的面积不是很多,对公共建设影响不大(比如对道路通行等的影响),邻里之间关系较好,而本人人脉关系又可以的话,也就是交点钱的事了。

宅基地这几种情况可能被村收回,继承需要这些条件

为使村民生活有保障,凡是户口属于农村集体的人,都可以免费申请宅基地。 但是这不代表着可以一直拥有这块宅基地,农村宅基地,在以下5种情况下会被无偿收回。 1、改变宅基地使用性质宅基地作为村民生活基本资料,村民可以无限期免费使用,但仅限于居住,若村民擅自在宅基地上面建工厂或将在基地作为其他商业生产资料使用,则会被村集体无偿收回。 2、“一户一宅”之外多出的宅基地“一户一宅”是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原则,在农村,部分村民有“一户多宅”的情况,这样既不符合宅基地使用原则,对其他村民也不公平。 今年,国家将收回农民超出范围的宅基地,若有特殊原因不能收回的,户主须缴纳给村集体一部分资金。 3、房屋倒塌超过两年或宅基地被长时间闲置随着农村人口不断涌入城市,离开农村比较早的村民在城市已经安家,老家的房子一直没人管,导致房屋倒塌,若倒塌时间超过两年,或者宅基地长时间空闲没有建房屋,这两种情况则视为不再需要宅基地,村集体将无偿收回宅基地。 4、继承人的户口不在农村前些年人们热衷于“农转非”,很多人将户口迁出了农村,户口迁出后不再属于村集体,也就享受不到使用宅基地的福利。 农村老人去世后人,若继承人的户口不在农村,村集体会无偿收回宅基地。 5、超出规定面积目前,土地确权的工作已经步入收尾阶段,一部分地区的农民也已经提前一步拿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及农房产权证书,相信在2017年底将会全面完成土地确权这一宏伟目标。 众所周知,土地确权的目的是为了三权分置,明确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及使用权,进一步的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 据此,有专业人士预计在土地确权的工作开展完成以后,农民土地的价值将会大幅度的攀升。 据了解,现如今大部分的农村地区实行的是“地随房走”的政策,即子女在继承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之后,其宅基地的使用权一同随房屋转受给继承人。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情况都是可以依照“地随房走”的原则进行处理,子女也并不是想当然的就可以继承父母遗留的房屋。 因为,一旦出现下列这些情况之一者,将不可再继承父母宅基地的使用权。 1、子女户口已迁出,不属于集体成员者将无法继承父母宅基地的使用权。 一般情况下,房屋已经完成确权,而其子女由于在城市生活,已经把户口迁出,将导致子女不能继承父母宅基地的使用权。 不过,依照我国现行的继承法,可以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 2、子女未和父母一同生活且子女不符合申请宅基地的申请条件,这种情况下,也不可继承父母的宅基地。 目前,宅基地资源紧缺,很多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农户还没有享有宅基地,所以,为了保护集体其他成员的利益不受侵害,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子女不可继承其父母的宅基地。 3、宅基地长期闲置或房屋长久失修,其子女不可继承。 依照2017年最新的宅基地政策,闲置两年及以上的宅基地将会被集体收回,所以,将要被集体收回的宅基地,其子女是没有办法继承宅基地的使用权的。 4、超出宅基地标准使用面积的部分不可继承。 依据《土地管理办法》,我国农村的宅基地遵循的是一户一宅的原则,且对宅基地的使用面积是有严格要求的。 由于历史原因,很多农村家庭的宅基地都是超标使用的,而在此次开展的土地确权工作中,超标的部分将不予确权,所以,超标部分也将不可继承。 5、违规使用的宅基地,将会被强制收回,不可继承。 目前,很多宅基地也存在违规使用的情况,而在土地确权之后,违规使用的宅基地将会被集体强制收回,所以,宅基地继承便无从谈起。 总之,在上述这些情况下,宅基地的使用权是不可继承的,现实生活中遇到此类问题的农民朋友一定要注意。

农村宅基地确权收费吗

1、违背“一户一宅”原则的农民要收费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建房必须符合“一户一宅”的原则,也就是说一户人家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用于建房。 但是在这次土地确权中,却发现农村存在很多一户多宅的现象。 国家的政策是,如果一户多宅的农民愿意退出宅基地可获得一定的经济赔偿,如果想继续拥有宅基地的话必须要付费才可以继续使用。 2、宅基地面积超标的农民要收费在我国,各个地方的农村都对宅基地的标准面积做了规定,而且还存在一定的差异。 以河北省举例说明,当地农村宅基地标准面积是200平方米左右,而城市或近郊的面积是120平方米左右。 当地规定对于超出标准面积的部分将实行收费使用,超出20平方米以下的不收费,超出20平方米以上就要开始收费了,具体标准如下:0-220平方米的部分不收费;220-270平方米的部分3元/平方米;270-320平方米的部分6元/平方米;320-370平方米的部分9元/平方米;370-420平方米的部分12元/平方米;420-470平方米的部分15元/平方米;470-504平方米的部分18元/平方米。 3、改变土地性质的农民要收费国家对土地的管控力度还不是很大,所以就出现了一些农民私自将耕地、荒地改造成宅基地的现象。 其实,这种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是绝对不允许出现的。 农民私自改变土地性质建房的,被有关部门发现后会强制进行拆除,实在不能拆除的需要缴费才能继续使用。

如何看待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改革

根据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的报告《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1990〕4号文件精神,建立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自我约束机制,根据各地试点经验,现就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切实加强领导。 实行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是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关系到深化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的大问题。 各级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确定一名领导同志负责,组织强有力的工作班子。 (二)抓紧制订实施办法。 凡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县(市)为单位,根据国务院〔1990〕4号文件和《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农村宅基地实行有偿使用的具体实施办法,使这项工作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三)在现有试点的基础上,尽快扩大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范围。 搞了试点的,要分期分批向面上铺开;没有搞试点的,要先搞试点,取得经验,然后逐步展开。 争取在二、三年内,基本完成全省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工作。 (四)建立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制度。 农村宅基地使用费收取水平要与群众的经济水平和心理承受能力相适应。 在《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法定面积内的,每年每平方米收费标准一般为0.05元—0.20元,超过0.20元应报省批准。 法定面积以外的用地,可以分档累进收费,累进收费额的跨度要大一些,以促使农户退出多占的宅基地,具体标准由各市(地)土地管理、物价、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农村宅基地使用费每年收取一次。 各地在收费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发票。 使用费由村向农民收取,分成比例为村85%,乡(镇)10%,县(市、区)5%。 各村收取的使用费,要张榜公开。 留给村的使用费,交乡(镇)财政统一管理,建帐立户,单独核算,县土地管理、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监督,主要用于村内农业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土地开发,不得移用和浪费。 农村宅基地使用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各乡(镇)、县(市、区)应及时将使用费交同级财政,实行专户储存。 乡(镇)、县(市、区)分成的使用费必须用于土地管理事业。

关于农村宅基地改革的几个问题,必看

“关于农村宅基地改革的问题,目前确实有一个试点方案,已经编制完成了,但还没有最后批准。 ”23日上午,一位不愿具名的国土资源部内部人士向记者证实,国土资源部已经初步编制完成了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所谓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 包括已经建设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已经建设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据悉,按照目前已经基本成型的“试点方案”,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工作将按照“分类处理”原则的进行。 所谓分类,即“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外的传统农区”和“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两类,对于这两类不同情况,将以不同方式贯彻“一户一宅”的原则。 试点方案规定,在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外的传统农区,继续实行“一户一宅”、面积法定的宅基地分配制度。 对人均耕地少,二、三产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实行相对集中建房落实“一户一宅”,原则上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 而在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政府或集体通过集中建设农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将法定面积宅基地等值转换为住宅,落实“一户一宅”。 已没有新增宅基地可供分配的,农民集体可利用村庄存量建设用地,在政府支持下集中建设公寓式住宅,落实农村住房建设的宅基地权益。 记者了解到,试点方案还规定,农户初次分配的宅基地,继续实行规定面积内无偿取得,有条件地区试行有偿选位;超标占用宅基地和一户多宅的,超过部分实行有偿使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有偿流转或退还宅基地后再次申请的,可有偿取得;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房屋或其他合法方式占有和使用宅基地,实行有偿使用;农户可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关于宅基地面积严重超标的问题?

这个问题是比较好解决的 一般关系硬的话认识市长是最好的 不然就是土地局的 还有个问题是 如果你侵占农民的土地 他们要是告你也不好办了

标签:

评论留言

我要留言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