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来学习吧!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科普小常识 --2023年知识产权周之植物新品种权保护

日期: 栏目:乡村新稿 浏览:303 评论:0

  

  世界

  知识产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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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植物新品种权?

  植物新品种权,与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一样,属知识产权的范畴。是由植物新品种保护审批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品种权人对其新品种的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经济权利是指新品种育种者依法对其品种享有的独占权,以及自己实施或许可他人生产、销售、使用并获得报酬的权利等;精神权利是指完成新品种的培育者享有的表明其是该品种完成者这一身份的权利以及因完成该品种而获得相应的奖励和荣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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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目前与植物新品种权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有哪些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于2021年7月5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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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授权条件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对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内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改良,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和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在我国,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新颖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在申请日前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被销售,或者经育种者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1年;在中国境外销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6年,销售其他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4年。“特异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明显区别于在递交申请以前已知的植物品种。“一致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一致。“稳定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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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行为构成植物新品种侵权?

  (一)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生产、繁殖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二)种植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以生产、繁殖行为认定侵权。

  (三)以广告、展陈等方式作出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意思表示的,可以以销售行为认定侵权。

  (四)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侵害品种权的行为,仍然提供收购、存储、运输、以繁殖为目的的加工处理等服务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等条件的,构成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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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种权人的维权方式有哪些?

  《种子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以进行调解。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规定,当出现植物品种侵权纠纷时,品种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选择请求行政部门和法院处理,即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相对于行政保护,司法保护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具有终局性,对行政保护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是可判决赔偿,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付出的合理开支,相较之下行政部门只可进行调解。三是震慑力强,法院是专门的司法机关,具有一系列严谨、权威的纠纷解决机制及配套强制措施。大部分裁决书也会向社会公众公开,能够起到良好的法律指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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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2021年7月发布的植物新品种权司法解释(二)有哪些亮点?

  一是扩展了保护范围,明确品种权保护对象不受繁育方式限制,将品种权保护范围扩展到许诺销售行为以及为他人侵权提供收购、存储、运输、加工处理等帮助侵权环节,形成对侵权行为的全链条打击。

   二是提升了保护力度,提升司法保护的及时性和有效性,落实惩罚性赔偿,形成对恶性侵权行为的强力威慑,明确对品种权人的全面利益补偿。

   三是降低了维权难度,适时转移举证责任,便利品种权人维权,充分运用文书提供命令和举证妨碍制度,让不诚信的被诉侵权人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四是完善了法律制度,明确科研例外,鼓励育种创新;规定权利用尽原则和合法来源抗辩,稳定市场交易秩序;既依法保护农民自繁自用的权利,又防止滥用“农民特权”实施侵权行为。

  五是规范了鉴定程序,明确了鉴定人、鉴定方法的选择以及重新鉴定的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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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南宁市农业农村局作者:高佳编辑:南宁市农业信息中心法律顾问单位:广西法严律师事务所  如需转载分享,请注明来源“南宁农业”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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