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税改革试点来了,有别于“房产税”,但会参考上海、重庆试点经验

日期: 栏目:乡村新稿 浏览:218 评论:0

  今晚,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

  征税对象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

  根据文件内容,试点地区的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不包括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地产税的纳税人。非居住用房地产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执行。

  国务院制定房地产税试点具体办法,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构建科学可行的征收管理模式和程序。国务院确定试点地区,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本次授权的试点期限为五年,自国务院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

  征税范围包括房产和土地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认为,此次政策实际上进一步清晰了“房地产税”的概念,即房产税是针对房产来说的,而房地产税的范围更大,包括房产和土地。就此次政策来看,其提到了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地产税纳税人。据此,可以比较清晰地理解,过去的房产税,其实就是针对房子来说的,而现在把土地也包括进去了。这也说明,房地产税改革的考虑更全面。

  “对于目前既有的房产税,社会大众还是存在一些疑虑的,这里进行解释。商业办公等非居住的住房、企业持有的住房等,其实很早就在征收房产税了。换句话说,过去不征税的,只包括个人不用于经营用途的住宅。”严跃进认为,现在改革的变化就是,个人不用于经营用途的住宅也要纳入改革,即自住的住房也要纳入改革。

  试点细则会参考上海、重庆经验

  “早在多年前,上海和重庆就进行了房产税的试点,当时的改革,是从住宅市场的角度进行的。就目前看,这两个城市的试点和此次提及的房地产税改革,是两个事,和未来五年的要试点的城市并不一样。”严跃进认为,上海和重庆的房产税会继续保持,而各地后续的改革,则会明确挂上“房地产税”的抬头。

  需要注意一点,房地产税和房产税是完全不一样的概念,当然具体改革中还是会参考上海和重庆的做法。

房地产税改革试点来了,有别于“房产税”,但会参考上海、重庆试点经验
房地产税改革试点来了,有别于“房产税”,但会参考上海、重庆试点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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