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司法部、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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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教育厅(教委)、司法厅(局)、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教育局、司法局、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的《》和教育部印发的《》的要求,指导各地中小学校全面、规范地开展法制教育,将中小学法制教育融入课堂教学和学校教育活动的各个环节,提高法制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司法部和全国普法办联合制定了《》(以下简称《》)。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地方各级党委宣传部门,教育、司法行政部门和普法主管机关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互相支持、密切配合,按照《》的要求,加强对中小学法制教育工作的组织协调,将此项工作纳入实施“五五”普法规划目标责任制的考核范围,加强督促检查,推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采取切实措施,抓好《》的落实,确保中小学法制教育的质量。要充分发挥学校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把法制教育与相关学科教育有机融合在一起,并积极与其他各种专项教育相结合,努力形成多角度、宽领域、全方位的法制教育新格局。要根据青少年学生成长的特点和接受能力,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增加吸引力和感染力,提高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地方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普法主管机关要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做好法制教育的贯彻落实工作,要积极组织和利用好本系统的人力、物力资源为中小学法制教育提供支持与服务,并要加强青少年校外法制教育阵地建设,努力推进法律知识教育和法治实践教育相结合。有关部门和研究机构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把握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求开展工作的新机制和新途径,不断推进中小学法制教育的深入开展。

  附件: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

  中共中央宣传部

  教育部

  司法部

  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

  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件:

  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和教育部印发的《》的精神和要求,指导各地中小学校全面、规范地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特制定本指导纲要。

  一、中小学法制教育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

  (一)总体要求

  开展中小学法制教育,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深入贯彻落实《》,着眼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结合中小学生的生活实际和成长特点,致力于帮助他们不断提高法律素养,牢固确立社会主义荣辱观,逐步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基本原则

  实施中小学法制教育,必须贯彻以下原则:

  1.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的原则。既要遵循思想道德建设的普遍规律,又要体现法制教育的特点,适应中小学生身心成长的特点和接受能力,积极倡导深入浅出、循循善诱的方式,采用通俗鲜活的语言、生动的典型事例,体现教学的互动性和趣味性,增加吸引力和感染力,提高法制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法律知识教育与法治实践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为学生提供了解和参与法治实践的机会,教育和引导学生在实践当中掌握法律知识,领会法治理念,提高法律素质。

  3.整合性原则。将法制教育与学校学科教学相结合,渗透到相关学科教学中;与各种教育活动相结合,融入到教育活动中;与必要的专项教育相结合,形成多角度、宽领域、复合式的法制教育格局。

  (三)主要任务

  开展中小学法制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努力培养中小学生的爱国意识、公民意识、守法意识、权利义务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养成尊重宪法、维护法律的习惯,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荣辱观,树立依法治国和公平正义的理念,提高分辨是非和守法用法的能力,引导他们做知法守法的合格公民。

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司法部、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的通知
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司法部、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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