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条创作挑战赛#
//基本案情//
张某与王某为夫妻关系,其所在户宅基地为杭州市余杭区某街道某村某地块。
2011年二人立下遗嘱,遗嘱中确认其所在户的宅基地及地上附属房屋归幺女小张所有。
2014年张某去世,2020年王某去世。
二老去世后,就房屋继承问题,小张的哥哥和姐姐诉至法院,他们认为小张系非农户籍,不能继承农村宅基地,故遗嘱应当无效。
//关键事实//
1.张某和王某所立遗嘱符合法定遗嘱有效要件
2.宅基地上有张某和王某共同建造的房屋
3.小张对地上房屋的建造有部分出资,且承担了父母的主要赡养义务
4.小张户籍是城镇户口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遗嘱有效。
//律师分析//
1.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2.宅基地使用权因与特定社会身份相关,具有专属性,只能由特定的民事当事人享有。但是,若宅基地上已经建有房屋,该房屋属于村民所有,法律并未限制地上房屋的继承。因此,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律师建议//
农村居民一样可以通过遗嘱处分自己在农村的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权,按照房地一体原则,具有城镇户籍的子女可以继承取得父母的农村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但需注意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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