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保护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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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耕地保护告知书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第十七条 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第三十七条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 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 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 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 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 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 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 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  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五十一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 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三、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1.永久基本农田“四严禁”: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2.一般耕地“五不得”: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不得在国家批准的生态退耕规划和计划外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还湖规模;不得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未经批准不得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责编:莫承喜审核:邓军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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