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盘州市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详查)工作方案

日期: 栏目:乡村新稿 浏览:447 评论:0

  一、方案出台的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0年以来,中央1号文件多次对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作出部署和要求。2010年提出,“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2年要求,“2012年基本完成覆盖农村集体各类土地的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推进包括农户宅基地在内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3年要求,“加快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调查,尽快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中央财政予以补助”; 2014年提出,“加快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农村地籍调查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6年要求,“加快推进房地一体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2017年强调,“全面加快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8年提出,“扎实推进房地一体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加快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2019年要求,“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力争2020年基本完成”;2020年强调,“扎实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

  另外,2019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中发〔2019〕12号)要求,“加快完成房地一体的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2020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发〔2020〕9号)要求,“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基本完成的前提下,建立健全城乡建设用地供应三年滚动计划”。

  二、方案出台的目的和意义

  全面完成盘州市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登记工作,查清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分布、数量、权属、使用等相关信息要素,分阶段分类别收集完善宅基地确权登记资料,录入省不动产登记云平台,形成登记成果数据库,建立农村不动产电子信息档案、纸质档案和台账。掌握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等基础数据,夯实农村地籍管理、产权制度改革基础,助力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村“三变”改革。

  三、相关问题解读

  (一)本次宅基地确权登记面积问题的处理。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分时段处理宅基地确权登记问题。

  1987年1月1日之前的宅基地,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批准面积建设的,不予确权登记。符合规划经依法处理予以保留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只登记批准部分,超出部分在登记簿和证书中注记。

  1987年1月1日之后的宅基地,未进行审批的,由乡镇街道核实后,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补办宅基地审批手续,解决确权登记权属来源要件。

  (二)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何确权登记问题

  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易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印发前,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离(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宅基地的,经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该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可依法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国办发〔1999〕39号”文件印发后,城市居民违法占用宅基地建造房屋、购买农房的,不予登记。

  四、相关解释

  (一)不动产: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土地、土地定着物(房屋、林木等)、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包括物质实体和依托于物质实体上的权益。

  (二)权籍调查: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程、方案等依据,在特定的时间、范围内对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归属、空间范围、面积、界址点、界址线、共有、共用、合并、分割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确认的过程。

  (三)宅基地包括住宅、院坝、附属占地。

  (四)“一户多宅”是指一户村民拥有两处及两处以上的宅基地。

  (五)长期在本村(居)委会居住、生活,户口在本村(居)委会,以农业生产为生的“非农业”人员,视为本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农村村民办理登记。方案中的该规定,化解了之前竹海、柏果等“干居民”长期得不到宅基地审批以及确权登记的问题。

  (六)方案中的集体建设用地是指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于公共和公益事业的村集体建设用地。

  (七)方案中的“详查”是指除城市、城镇规划区外,全市所有的宅基地均要进行调查、核实、统计,建立宅基地数据库,纳入农村地籍管理,查清全市宅基地的总量。

解读:盘州市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详查)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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