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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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自然资源主管部

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

为贯彻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落实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有

关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配合,落实属地

管理责任,现就规范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请审批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切实履行部门职责

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事关亿万农民居住权益,涉及农

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要增强责

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按照部门职能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在

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

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

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

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

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

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

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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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

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

门要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做好信息共享互通,推进管理重心下沉,共

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工作.

二、依法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

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

批手续.乡镇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

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

可有关工作,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一)明确申请审查程序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

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

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

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

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

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

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

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

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

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

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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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二)完善审核批准机制

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

有关工作的指导,乡镇政府要探索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

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方便农民群众

办事.公布办理流程和要件,明确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

在材料审核、现场勘查等各环节的工作职责和办理期限.审批工作

中,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

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

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

议.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

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

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按照本省(区、市)有关规定办理规划

许可.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

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由乡镇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

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鼓励地方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

乡镇一并发放,并以适当方式公开.乡镇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

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

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三)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

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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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后,乡镇政府要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实地审查申请人

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经批准用地建房

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政府或授权的牵头部门申请划定宅

基地用地范围,乡镇政府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到现

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农户建房

完工后,乡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

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

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各地要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

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指导村级组织完

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

三、工作要求

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和县乡政府要切实履职尽责,有

序开展工作,确保农民住宅建设用地供应、宅基地分配、农民建房

规划管理等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一)建立共同责任机制

按照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各地要

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省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

要主动入位,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政策,指导和督促基层开展

工作.市县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乡镇政

府、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乡镇政府要充实力量,健全机构,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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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村级组织要健全宅基地申请审

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二)优化细化工作流程

各地要对现行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办事指南、申请表

单、申报材料清单等进行梳理,参照附件表单(附件1-6),结合本

地实际进一步简化和规范申报材料,抓紧细化优化审批流程和办

事指南.要加快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

可数字化管理.

(三)严肃工作纪律

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防止出现工作

“断层”“断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

依法严肃追责.

附件:1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6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

2019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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